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处理方式如下:
1、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免费转让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恶意转移财产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要如何界定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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