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烟台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条件是什么
1.本省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
2.本省管辖区域内的渔政公务执法船
二、烟台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节选
《渔业法》法律全国人大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3号
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
第十四条:”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三、烟台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什么时间办
办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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