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投资基金分红要不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为了有利于证券投资基金制度的建立,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
1.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3.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印花税问题
1.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按照4‰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2.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下同)买卖基金单位,在1999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关于所得税问题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5.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五,本通知从1998年3月1日起实施。
二、基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一)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2)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3)二级市场股票和企业债券交易(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股权投资基金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4)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5)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6)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7)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
(8)法律、法规以及外资股权投资基金设立文件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二)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三)非证券业务的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三、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
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
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
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
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
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
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
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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