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立案不可以销案。抢劫属于公诉案件,除法定原因外,不得销案。经调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1、没有犯罪事实的;
2、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视为犯罪;
3、犯罪已过诉讼期限的;
4、特赦免除刑罚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调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不足的,应当终止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调查,继续对案件进行调查。
抢劫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抢劫罪是没有数额要求的,不管抢劫多少钱,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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