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行为:14岁是否应该接受法律制裁?
时间:2023-07-06 11:22:34 2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当事人满十四周岁,如果有盗窃的行为,则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一些特定的行为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故意杀人、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十六周岁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如果当事人十六周岁有犯罪的行为,则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盗窃犯罪

携带凶器盗窃犯罪实施人的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大,犯罪势头呈上升趋势,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一)主观恶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1、未成年人犯罪时使用暴力不计后果。近年来,涉嫌携带凶器盗窃的未成年人数量呈上升趋势,年龄呈下降趋势。审查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犯罪时心理状态特殊,一是崇武恃强,不计后果。因为心理存在有尚武的因素,对暴力犯罪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大都懵懵懂懂,所以作案时不计后果,使用随身携带凶器行凶的几率极高。二是一些犯罪团伙中有经验的主犯,对未成年人欺骗怂恿、教唆犯罪方法,使得未成年人胆大妄为,盗窃作案时遇到反抗、抓捕时,使用暴力。因此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居多。

2、长期作案的不法分子已养成凶残和逃避打击的特殊心理。近年来,此类人员的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这些长期作案的盗窃犯罪分子经验丰富,自知罪恶累累,一旦被抓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因此,作案时逃避打击的心理特别突出,而其选择脱逃的方法,往往是暴力性质的。这其中大部分人事现携带有凶器,作案前准备好凶器,选准目标,周密设计护赃和逃窜的方案,然后具体实施。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大部分是由他们实施的。

3、流窜作案的人员认为作案时行动快,手段狠就能长期逍遥法外。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量的增加,流动人员携带的现金或贵重物品逐渐成为不法人员瞄准的新目标。这些人以在公共汽车、旅客列车上扒窃为业。流窜作案的不法分子作案时经验丰富,他们在心理上已形成一种定势:既只要在作案时手段毒辣、行动快速,一般不会失手。因此,作案时准备好凶器,遇到反抗,则迅速实施暴力,案件性质既转化为抢劫。

4、入室盗窃遭遇被害人反抗或群众抓捕的可能性大,作案不法分子为抗拒反抗或抓捕作好准备,而事先武装自己。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家庭中放置的贵重物品数量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就将目标盯向私人住宅。入室盗窃的犯罪分子携带凶器作案的原因主要有五点:一是居民对自己的住宅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一旦受到不法侵害往往会奋起捍卫自己的利益;二是因为城乡居民居住相对集中,一户遇险呼救,邻里自然相助,对犯罪构成威胁;三是通讯方便,报警快,出警快,罪犯急于脱身,免遭抓获。四是入室盗窃往往需要借助工具扭门、撬锁,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往往有两种心态,遇到反抗或抓捕时,就成为凶器。五是近年来,入室盗窃案件又出现新情况,即犯罪嫌疑人将犯罪目标选定在城乡结合部,城市、农村边缘单独居住的居民、农户等,像废品收购站等犯罪目标。这些案件的被害人居住偏远地带,邻里少、距离远,不法分子为侵财得逞会不惜伤害或杀害被害人。

5、不法分子藐视法律,利用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的心理,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现侵财的目的,增加了群众对暴力犯罪的恐惧,限制了群众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作用的发挥。近年来,公众普遍畏惧暴力犯罪,将不法分子视为公众场所的炸弹,避之惟恐不及。这种不正常的心态助长了部分不法分子的气焰,被害人及其他目击者越不使敢反抗,其恃强恃恶心理越严重,越敢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越来越多的盗窃分子在作案时携带凶器,主观目的在盗窃和抢劫之间不确定,作案时时顺利与否而选择实施手段。如,李某等三人抢劫案。李等三人于2002年秋季一天,在南阳至邓州的公共汽车上,携带手术剪刀先后剪破两名乘客的裤兜进行盗窃,由于其携带有凶器,被害人不敢声张,结果李等人持剪刀威胁乘客,开始逐个搜缴财物。其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的心态造成更多人受害。

(二)社会危险性大于一般的盗窃犯罪

判断一种行为的社会危险性需要从此行为的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的强度和比例来看。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实施不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是未遇到反抗或抓捕而顺利实施盗窃;另一种是遇反抗或抓捕而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暴力行为相威胁。实践中,不法分子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数量在抢劫案件中占比例相当大。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携带凶器盗窃转化为抢劫的案件62件占携带凶器作案案件总数的26%。通过审查证据可知,上这些人作案前的准备较充分,他们往往携带那些既便于实施盗窃又能在关键时候抗拒抓捕帮助逃跑的工具,这些工具具有杀伤力,对人身安全具有威胁性和侵害性犯罪分子主观上具有双重故意,能盗既盗不能盗则抢,能逃跑则跑不能跑则实施暴力。盗窃过程中转为抢劫的可能性极大,社会危害性相应增大。例如,周某抢劫案,2002年9月12日夜,周丛携带一直径20mm,长1.5m的钢筋,到段某家中入室行窃,被被害人发现后,周为逃避抓捕,持钢筋朝段头部猛砸,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构成重伤。

(三)、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

携带凶器盗窃案件近年来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在刑事犯罪中的比例逐渐增大。具统计,2001年至2003年邓州市检察院共批捕此类案件169案人,2001年16案、2002年20案、2003年26案,2003年的案件数分别比2002年和2001年增加了30%、62%。其中在公共场所作案的共46案,所携带的工具以匕首、尖刀、铁锤等为主,杀伤力大,作案时间多选在晚间,地点在人流量大的地点;在交通工具上作案的有52案,所携带的工具主要有管制刀具,钢筋棍、刀片等,所选的车辆以长途客车为主,地点多选在车行至偏远地带时;入室行窃作案的共63案,所携带的工具多为剪钳、匕首、钢筋棍、撬棍、尖刀等为主,上述犯罪中团伙作案的达36%以上,如卢某等8人抢劫案,卢等8人自2000年5月份以来,先后多次于夜间到西安至十堰的公共汽车上,携带匕首、刀片等凶器,趁旅客熟睡之机进行盗窃,稍遇反抗即拳脚相加,用匕首威胁,先后盗窃9000余元,转化为抢劫犯罪共3次,严重影响了长途司机和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了沿线长途客运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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