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的条件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依据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在公司满足这些条件后,清算组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并开始清算。
公司清算的条件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依据法律法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在公司满足这些条件后,清算组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并开始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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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在公司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负责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公司债权人、清算组成员、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进行清算并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公司才被宣告破产。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公司清算需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并得到相关方面的确认和批准。股东会并非公司清算的直接负责方,其并不直接决定公司清算的进行。
总之,公司清算需要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特定条件后,清算组应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并开始清算。在公司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负责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经公司债权人、清算组成员、公司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进行清算并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公司才被宣告破产。股东会并非公司清算的直接负责方,其并不直接决定公司清算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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