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清查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财产清查的基本程序是以下几点: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典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
民法典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是应当支付公司清算费用,包括公司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的费用,公告费用,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等;其次,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次,缴纳所欠税款;最后是偿还其他公司债务。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三、公司申请解散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公司的解散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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