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员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次犯罪的,不属于累犯的范畴,按照正常的程序对犯罪人员定罪即可。判刑一般不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影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情况,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妨碍公职应应该如何定罪
通过暴力和威胁阻碍公职的行为可以构成妨碍公务的罪行。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如下:
一、客观行为有三类:
1、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灾害、突发事件期间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2、故意阻碍国安和公安人员执行职务,即使不使用暴力,只要造成严重后果,也会成立本罪;
3、暴力袭警,从重处罚;
二、主观过错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如果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仍然希望或允许妨碍公务的危害结果发生;
三、在违法行为方面,如果上述人员因明显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甚至违法违纪被群众反抗或扭转,就不可能成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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