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村民为争放农田灌溉水起争执,其中一人用锄头将另一人打成轻伤。近日,重庆市梁平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谷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6997元。
2011年3月11日12时许,在梁平县云龙镇大石村8组桥儿湾农田边,被告人谷某引流水灌溉自家农田,流水从刘某的农田旁边沟渠流过。刘某在田边挖缺口,把流水引向自己田里,被告人发现并堵住缺口后,刘某又在田边另一处再挖缺口,因而双方发生纠纷。争执中,被告人用锄头将刘某的头部、胸部打伤。经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刘某受伤后共计住院治疗28天。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向法院请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976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谷治祥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赔偿事项中部分与本案无直接必要关系,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本次伤害事故中有一定过错,应当适当减少被告人的过错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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