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凭贷款收据、借据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贷款已偿还,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在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建立借款关系的举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据视为债权的唯一证明,完全排除其他证据。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抗辩主张,认为贷款人主张的贷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规律和大概率标准,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如果不能对贷款的实际交付形成核心证据,则应认为贷款尚未实际交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借据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的证据。第二,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据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转账凭证可以显示一方已向另一方支付了贷款,汇款只能显示双方有资金往来。但不能证明基本债权关系的性质和成立,因为转让给对方的依据是出售、支付、偿还等原因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有借款协议,没有履约行为,即一方没有实际向另一方交付资金,则不能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已经生效;如果交付凭证不能反映借款关系,及时补充借据、借款合同等文件。否则,纠纷发生后,主张建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可能因无借据等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如果有借据和收据但找不到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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