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8月15日路透社——在对一起无判决先例案件的判定中,一家美国上诉法院8月15日认为,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进口及销售在美国境外制作的受版权保护作品属于违法行为。
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以2比1的表决结果裁定SpapKirtsaeng在美国销售JohnWileySons教科书的廉价版本的行为,侵犯了该出版公司的版权。
此案触及了“首次销售”条款的范围问题。首次销售条款规定,如果一份副本的所有者是以符合《版权法案》的方式合理获得该副本的,那么该所有者无需经过当事版权所有人的授权即可将该副本出售、出借或赠送给他人。
上诉法院判决称,《版权法案》第109(a)条规定的首次销售权仅适用于美国国内制造出的产品。
法院称,如不这样判决,将会有损第602(a)(1)条的权威。该条法规禁止人们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从海外购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并进口到美国。
这项法律“明显是为了让版权持有人在对特定版权物品的国际和国内市场采取分而治之或区别对待时能有一些灵活性”,JoseCabranes法官写信支持多数人的意见。
Kirtsaeng的律师SamIsrael批评了上诉法院的判决,认为法院“在成文法之外写下了首次销售法规”。他认为,这一判决允许企业通过将生产外包到外国从而彻底控制产品的转售——这也是持否定意见的J.GarvanMrtha法官所担心的事情。
本案当事出版公司的律师WilliamDnnegan表示,JohnWileySons公司对第二巡回法院的裁决感到“非常高兴”。他说,第九巡回法院和纽约的五个其他地区法官都曾在类似的案件中做出了有利于版权持有人的判决。
争议转移到对成文法的解释中
但是各巡回法院并没有就首次销售条款是否适用于海外制作的作品达成一致意见,FoleyLardner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律师JonathanMoskin说道,他本人并未参与此次案件。第二和第九巡回法院认为不适用,而第三巡回法院认为适用。
Moskin表示,争议现在已经归结为对成文法条款的解释,即《版权法案》所谓的“合法取得”的副本是否包括海外制作的副本。
为了在康奈尔大学取得数学学位,1997年Kirtsaeng从泰国迁入美国,之后他又在加利福尼亚进行博士学位的进修。为了资助他的学业,Kirtsaeng的家人为他寄送了由WileyAsia在美国境外印制的外国版本的教科书,由他在eBay网站上打折出售。这些教科书大多都是科技书籍。与更昂贵的美国版本相比,它们采用的都是软封皮,纸张较薄,印刷质量也较差。这些书还印有禁止这些书在某一特定国家或地理区域以外销售的图样。
在被本案中的出版公司起诉侵犯版权后,Kirtsaeng辩称根据首次销售条款,他有权转售这些教科书。
美国纽约南部地区法院同意Kirtsaeng的观点,并裁定JohnWiley获得60万美元的法定赔偿金。
第二巡回法院则认为首次销售条款不适用于在美国境外制作的产品。
“如果我们误解了国会制定首次销售条款的目的,或者如果我们的裁定导致了国会未曾预见的或国会现在认为无法认同的政策结果,国会当然可以更正我们的判决,”持多数意见的法官写道。(编译自thomsonret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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