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如何规避担保人的风险。担保方式包括一般担保和共同担保,不同的担保方式承担不同的责任。担保的一般履行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区别在于共同担保人的责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担保方式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按照共同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保证人应债务人要求提供担保时,应加强风险意识,避免对“人的担保”的误解。承诺担保时,首先要检查被担保人的业务性质,查看被担保人以往的偿债记录中是否存在违约、逃废等情况,检查被担保人目前的资产状况和生产经营能力,是否能够清偿被担保债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享有预先抗辩权,即在债务人财产仍不能依法履行债务时,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只有债务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能承担债务的不足部分。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不享有事先抗辩权。债务到期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因此,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量选择一般担保的形式,以保证其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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