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符合收养条件的中国公民
办理条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对象:
1、未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
2、未满十四周岁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4、未满十四周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未满十四周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和儿童;
5、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子女;
6、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送养的继子女。
二、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
材料: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才能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收养特殊困难子女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夫妇姓名、年龄、婚姻、子女情况、职业、经济状况、健康情况、户口所在地、有无抚养教育能力、与被收养人是怎样的关系,收养原因,被收养小孩父母生活特殊困难的情况,保证被收养小孩健康成长等内容。该申请书由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盖章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4、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情况的证明;
5、常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子女情况证明;
6、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7、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不孕证明。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证明:
1、户口簿、身份证;
2、结婚证(或离婚证、丧偶证明、未婚证明);3、亲生父母同意送养意见书;
4、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意见;
5、生父母与经常居住地的街(镇)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协议书;
6、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
7、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单方送养的,还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8、生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生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
9、被收养人的出生证、户口簿;
10、被收养人的成长报告;
11、被收养人县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发放证件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工作人员网上审核,预受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带齐资料到实体窗口办理→工作人员审核、收齐资料,正式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工作人员发放结果→申请人领取结果。
收费标准:
1、收养申请手续费:20元
2、收养证工本费:10元
3、收养登记调查费:220元,合计250元。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