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范围是怎样的?
时间:2023-06-21 14:02:46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许可的范围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范围是:

1、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项。如外贸法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货物、技术。

2、经济宏观调控的事项。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许可事项主要有:投资立项、产业布局、进出口管制等。

3、生态环境保护的事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均须经批准或者验收。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如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销售,以及其他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都要经过批准。

一、环境法律规定是什么?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单位的污染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限期治理:

(一)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标”);

(二)排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本办法以下简称“超总量”)。

第三条【不适用情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不适用限期治理:

(一)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处罚。

(二)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四)违法采用国家强制淘汰的造成严重水污染的设备或者工艺,情节严重的,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处罚。

对于污水超标排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我们国家的企业,更好地维护好我们生存的环境来制定的。对于污水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也是相当的严格的,我们国家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性显然是非常的高的,所以说一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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