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一,保存现场证据,通知要求厂家或者销售商来现场。
第二,保存好剩余水泥作为索赔证据。找一个有资质的水泥质量检测机构(与该水泥厂没有任何关系,很重要),再检测该批次水泥质量包括强度、凝结时间和安定性。
第三,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与厂家或者销售商沟通商谈解决方案。
第四,无法协商解决情况下,进行诉讼索赔,委托进行质量鉴定,计算损失。
因散装水泥混装引起的大额消费纠纷
近日,临安於潜镇祈祥村村民胡文龙专程来到於潜消保分会,向工作人员赠送一面锦旗,锦旗上书秉公办事热情为民八个大字。以此对於潜分会工作人员心系消费者,尽心、尽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表示衷心的感谢。事情的经过还得从7月2日说起。
2012年7月2日,胡文龙来到於潜工商所投诉,反映其在村里建新房时,采购的水泥有假。据投诉人称,这批水泥是经村民介绍从潜川镇乐平村周某处采购的散装水泥,总8吨,每吨价360元,总价值2880元。已投入使用了7吨,主要用在浇筑二楼层面。施工后,该水泥拌成的混泥土凝固很慢,凝固后有些表面比较疏松,投诉人认为该批水泥质量没有保证,并发现水泥包装袋与自己指定品牌不符,是假冒的,自己在建的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返工,由经销商及厂家承担所有损失。经销商看过现场后认为胡文龙在浇筑楼面时段,雨天较多,可能在施工时,打浆不足,才引起表面疏松,且该批水泥用户较多,其他人并没有这类现象,水泥质量不存在问题。同时该品牌包装袋已经用完,才用上了其他品牌的包装袋,因为没有说清,愿意补偿相应水泥价款。因双方在赔偿方式及金额上差距巨大,协商未果,于是投诉至工商部门请求协调处理。当时的投诉人比较激动,他特别强调:你们工商消协处理不好,我就到市政府去上访。
接到投诉后所(分会)领导高度重视,当天就派工作人员赶赴消费者家中,对事发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和拍照留档,并对留存的成品水泥进行了仔细检查。在与消费者沟通的过程中发现消费者的情绪非常的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消费者进行了开导和安抚,告知其我们会尽我们的职责尽快来处理该起事件,如若真的调解不成还可以走司法等途径。接着工作人员又马不停蹄地赶到经销商处了解情况,查验经销商的进货凭证,并要求经销商如实提供该批次水泥的质量检验合格单。因该投诉涉及到房屋安全隐患、双方要求的差距又较大且有可能引发上访事件,郑益军会长又立即将该投诉向分局消保委进行了汇报。分局消保委领导十分重视,亲自来所指导,要求分会在尽力做好调处工作的同时,也要做好调解不成功的其他情况的应对措施。
初步了解情况后,大家一致认为包装袋的混用是导致该纠纷产生的根源,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由所巡查组对经销商水泥外包装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行政指导,出具行政指导建议书,督促其合法、规范经营。同时向经销商指出既然这次纠纷的根源在于包装袋的混用,那么作为当事方的你更加应该积极主动地与厂方多联系,大家共同将该起纠纷妥善的处理好。经过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经销商同厂家联系后同意双方坐下来对该起纠纷进行协商。得知该情况后工作人员又积极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当得知消费者已与房屋承建方经过商讨,愿意降低诉求,采用加固的补救方式。这时双方的要求逐渐接近,调解的时机基本成熟。
7月11日下午,分会调解人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第三方水泥厂家负责人来所进行当面协商。首先,胡文龙方就这批水泥质量问题,造成新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提出要求地面加固及返工,总开支和材料费用总65000元,需对方承担。而后,经销商这边由厂方代表发言,他对胡文龙要求赔偿表示理解,但从专业角度来分析,造成混泥土凝固慢和表面疏松等情况,不都是水泥质量引起的,投诉方也有一定责任,他们这边愿意拿出10000元来补偿。而后,双方你来我往,各不相让。尽管双方在赔偿金数额上分歧比较大,但调解人员发现双方确实都有调解的诚意,而且都不愿意走司法途径。没有放弃,多次私下沟通,直至下午6点半才达成共识:经销商和厂家一次性补偿胡文龙26000元,由胡文龙自行决定方式补救加固,双方当场在临安市消费者协会消费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字。经销商也承诺,补偿款26000元于7月12日一次性付给所工作人员,再由我们转交给胡文龙。
7月12日经销商将26000元补偿款打入工作人员帐户,让工作人员转交给胡文龙。至此,该起纠纷在分会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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