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第5号——修改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样式
时间:2023-04-24 19:30:27 1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研究,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附件4《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式样进行修改。经修改附后的《通知书》式样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原《通知书》式样同时废止。

附件: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海关总署二00二年三月十九日附件:

编号:________海关取消A类管理通知书(修改后式样):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经海关审核,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对你单位实施A类管理,调整为按_____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如对上述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本海关上一级海关(______海关、海关总署)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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