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冒充最高检检察官诈骗钱财200万,怎么认定诈骗罪
时间:2023-05-05 18:44:34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农民冒充最高检检察官诈骗钱财200万

检察院检察官诈骗200万元的高某某正被网上追逃,经查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某酒店经常出没。

获此线索后,民警立即组织警力赶往快捷酒店,通过酒店工作人员了解到,高某某现已外出不在酒店,民警遂即布控守候。20分钟后,嫌疑人高某某返回酒店,民警在确认其身份后,果断出击,一举将高某某抓获。

经审理,犯罪嫌疑人高某某,现年54岁,系吉林省通化市一农民。2011年4月,高某某冒充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以黑龙江省嫩江市要建人防工程,其可以利用私人关系帮助拿下人防工程,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00万元后逃逸。

目前,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已被三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怎么认定诈骗罪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1、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2、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3、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4、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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