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欠款怎么追回
时间:2023-03-09 19:10:19 2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非法集资的钱,基本上很难收回所有的。如果犯罪分子挥霍后留下的钱被追回,应按一定比例返还被害人。清理债权债务后,没收剩余违法财产,当场上缴中央国库。在取缔非法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一、预充值是非法集资要看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具体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如果消费场所的预充值是利用高回报或者是其他的虚假事实进行的集资,且携带预充值的钱财潜逃的,则可能属于集资诈骗,因此认定预充值非法集资是还是不是,需要充分分析预充值的行为、目的结果等等,再结合集资诈骗的相关定义进行分析,为了防止被非法集资,对于非法集资的基本常识需要我们都掌握一下。

二、参与非法集资罪受害人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受害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切后果由自己承担。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多样,已逐步发展为组织化、智能化和网络化。犯罪分子用看似合法的形式包装一下,利用公众急于求财的心理,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他们主要采取利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互联网借贷、股权投资等手段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此外金融机构个别工作人员也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的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和非法经营罪等四种罪名论处。有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不能用财政资金代偿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政府部门代偿。其中,对于集资诈骗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为最大限度减少集资群众的损失,有些省市成立了专门机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后,会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按照一定比例对集资群众进行清退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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