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弹药走私属于什么罪?
时间:2023-06-16 21:34:44 4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武器、弹药走私属于什么罪?

武器、弹药走私可能涉嫌犯走私武器、弹药罪,具体来说,若是武器、弹药的走私行为,同时满足了以下四个要件,那么就涉嫌犯了走私武器、弹药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武器、弹药的禁止进出口制度,对象是武器、弹药。所谓武器及弹药,是指各种具有直接杀伤力、破坏力的器械、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既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化武器,枪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又包括各种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的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及其子弹等。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武器、弹药而仍然非法携带、运输、邮寄,企图使之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携带、运输或邮寄的是武器、弹药,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不完全相同等会。

1、侵犯的客体不同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

2、对象不完全相同

本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本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3、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论处。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否则可能会涉嫌犯武器、弹药罪,至于罪名是否成立,需要法院审理走私案件后确定。公民发现其他的个人、单位实施了走私行为之后,可以带着相关证明他人实施了走私行为的证据,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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