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公民人身权利包括
(一)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二)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三)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四)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五)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六)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
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基本权利
依约获得特许者的特许经营权,包括:
(1)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2)依约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3)享受特许者提供的初始服务和持续服务的权利。
三、公民的人身权种类有:
1、生命权、健康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姓名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3、肖像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来达到自己一定的经济目的。如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陈列在照相馆的橱窗内,或用来作广告、商标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4、名誉权。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5、荣誉权。公民的荣誉权是指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作战等方面成绩显著而获得的光荣称号。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必须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刑法有关侮辱罪、诽谤罪、诬陷罪的规定处罚。
6、婚姻自主权。民法典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法人的人身权种类包括: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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