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继续履行,当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违约的,合同双方在协议补充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根据目标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受损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维修、更换、重作、退货、降低价格或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指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
4、定金责任,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消或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当事人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主要违约责任形式
违约责任形式:预期违约、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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