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起诉状的内容
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想要通过诉讼离婚解除婚姻关系,只需要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书,起诉书中应注明离婚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离婚起诉状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但是诉讼离婚有它的弊端:首先需要写出完整规范的起诉书,并要求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破裂,如受到丈夫的虐待,丈夫对婚姻不忠等,这些都是证明起诉方是婚姻的无过错方,在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状后对原告的判决都是有利的。但是这种途径需要的时间比较长。
二、没有结婚证能否起诉离婚
如果双方的结婚证丢了出现了没有结婚证的情况,这时候是不能起诉离婚,必须要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或者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以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存在再去起诉离婚。补办的程序如下: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补领结婚登记的,一般要求男女双方均到场进行拍照才能办理补领结婚证。而离婚诉讼往往是一方不愿意离婚另一方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愿离婚的一方往往不会配合欲离婚的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
三、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该复印件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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