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枪械的非法持有对人类造成的安全隐患是相当大的,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员,我们有义务了解并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逾越国家制定的有关于非法收藏或持有枪械的法律。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不依据法律私自占有,收藏枪械一支的;
(二)不依据法律收藏或占有凭借火药作为动力来发射枪弹的不用来作为军用的枪支一支或者利用压缩的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不是军用的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不依据法律私自持有、私藏军人使用的子弹20发以上或者气枪的铅弹超过了1000发或者其他不是军用子弹200发以上的;
(四)不依据法律私自持有或者私自藏有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不依据法律占有或私藏的弹药而且最终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的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不依据法律私自占有、私自藏匿军人所用枪支二支以及以上的;
(二)不依据法律私自持有、私自藏匿凭借火药作为其动力来发射枪弹的不是军人所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凭借压缩的气体等为动力的其它不是军人所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不依据法律持有、私藏军用子弹超过了100发,气枪的铅弹超过了5000发或者其他不是军人所用子弹在1000发以上的;
(四)不依据法律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在数量上面达到了本条之1款中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话,同时还造成看严重后果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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