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大量的不良债务是理论和实践上一直在探讨的问题。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进行债务托管是比较好的方式之一。即由专门性的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在有关政策的支持下,与债务人或债权人达成协议,将其债务或债权有偿地转移过来,由政策性的中介机构按照商业法则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所谓政策性的中介机构,就是能够得到国家有关政策扶持和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一种经营机构。这种经营机构除了应具有政策优势以外,还应具有人才优势(包括高素质管理人才、高级财务人员等)和资金优势。政策性的中介机构的运作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转股权,另一种是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其运作模式相当于债务追讨公司。
(一)关于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股权主要是托管机构与银行达成协议,选择一些企业,对其不良债务进行托管,将原来企业欠银行的债务进行换约,变为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然后托管机构将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的运作模式。应注意的是,在这种模式下债务托管只能针对老债务,以防止企业产生借钱可以不还的思想。债权转股权大致有以下步骤:
1、将债务托管过来,进行换约,使企业对银行的债务变成托管机构对银行的债务;2、将托管过来的债权转换为股权,持有被托管企业的股份,对其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其经营管理,甚至控制其经营活动;3、对被债务托管的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改制,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企业;4、托管机构应督促改制企业严格按照新机制规范运作,使之树立市场观念,减员增效,加强内部管理,尽快产生经济效益;5、托管机构应得到资金扶持,比如发行专门债券或债务基金,用于债务托管,以及投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允许一些投资企业上币,收回资金。
债务托省属于高风险的经营行为,它有利于理清银行的呆坏账,减轻一大批国有企业的债务负担,其作用相当于垃圾回收加工处理厂,为企业和银行的改制创造了条件。因此,国家应该为托管企业提供政策支持。
1、允许托管企业对高负债企业进行筛选。对于产品有一定市场前景,只是由于国家政策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不良债务的企业,可进行债务托管。
2、允许对债务可托管的企业进行改制,并参与其管理,使其尽快建立新机制,树立新的市场观念和管理理念。对于这部分企业的改制成本,国家应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3、允许托管机构进行资本运作。这主要表现在:第一、相应开放资本市场,允许托管机构进行股权转让,以便资金变现;第二、允许发行专门债券,用幕集来的资金用于资产重组、项目投资、参股控股及股权转让等;第三、或者发行专门基金,托管机构可向专业基金管理人发展,进行专业基金运作。
4、给予税收政策优惠。
(二)关于纯粹的债务托管经营机构这种运作模式与第一种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这种中介机构不把债权转为股权,而是主要与大的债权人(主要指银行)进行洽谈,把债权人的债权暂时托管过来,托管机构在清理债务中很可能遇到的是大量的三角债,因此,这种债务托管实质上是清理债务链。二是将债权整体托管过来,而不是有选择地托管一些企业。这种机构的着眼点在于债务的清理、收回,而不在于解决国有企业效益不好的问题。其操作步骤如下:
1、与大债权人(主要指银行)达成协议,托管机构以一定的折扣将其债权托管过来;2、将托管过来的大量债权进行清理分类;3、对可追回债权层层清理,用一切办法尽可能收回债权:4、将收回变现的资金按照协议归还债权人;5、对于死账、呆账较多,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对其进行破产处置。
这种模式在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大的困难,风险也会很大,因此也应得到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主要应有:
1、债务的折扣优惠。这是专门机构进行债务经营的劳务报酬。2、利率等优惠。对于托管过来的债务应免收利息。3、税收优惠。对于债务托管所得收入免税。4、对确实资不抵债,产品没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有要求破产和进行处置变现的权利。5、融资优惠。如可发行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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