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方式:法院离婚与民政局离婚的差异
时间:2023-07-17 14:12:37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院离婚又称诉讼离婚,民政局离婚又称协议离婚,对于二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流程不同:法院离婚要求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交起诉材料,经过法院审理程序,以解除婚姻关系;民政局离婚要求双方一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以解除婚姻关系;2、两种离婚方式只能二择一:当事人只能选择法院离婚或者民政局离婚,不能既要求出具离婚判决书,又要求颁发离婚证;3、收费不同:民政局离婚,登记费、工本费、手续费等全部费用合计,大概只要几十元到几百元;法院离婚,不涉及财产分割或者财产总额小于20万的,每个案件交纳50至300元的受理费;涉及财产总额超过20万的部分,按0.5%的比例缴纳,诉讼成本大大提高。两者相较之下,民政局离婚的性价比高很多;4、耗时不同:民政局离婚,文件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当天办结拿证;法院离婚,案情简单的,经过整个诉讼审理流程,待真正拿到判决,至少也要几个月;案情复杂的,甚至要1、2年;5、离婚证明文件的形式不同:法院离婚,最终当事人获得离婚判决及离婚证明书;民政局离婚,最终当事人获得离婚证。但不管是法院出具的离婚文书还是民政局出具的离婚证,都系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凭证。

民政局离婚有离婚冷静期吗?

民政局离婚有冷静期。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内的期限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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