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门一男子入室抢劫
时间:2023-06-11 11:30:17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媒体13日在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市龙门县一男子肖某某潜入某小区盗窃,不料碰见朱女士回家,肖某某抢走其人民币10500元,并强迫女主人拍内衣照威胁其不准报警,事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10月12日,惠州龙门县法院对该起入室抢劫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肖某某因犯入室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肖某某携带小刀等工具潜入龙门县某小区未装修的住宅停留。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从该住宅的阳台攀爬到隔壁朱女士家准备实施盗窃,由于该房内光线差,被告人肖某某不敢在该房开灯,无法在房内翻找财物,于是被告人肖某某在朱家主人房的地板小睡,等待天亮再进行盗窃。3月21日早上8时许,朱女士回到家中开门,将肖某某惊醒,肖某某迅速藏匿在该房衣柜,后被朱女士发现,肖某某使用丝巾将朱女士手、脚绑住,拿出小刀对朱女士进行恐吓,并将朱女士挟持到该住宅,用手打了其脖子一下,抢去包内的人民币10500元。之后,被告人肖某某使用透明胶布封住朱女士嘴巴,并要求脱去衣服,对其拍摄内衣照,以此威胁她不要报警,并胁迫朱女士送其出该小区,当其二人来到小区保安亭处,朱女士摆脱肖某某控制并大叫抢劫,该小区保安李某光从保安亭处冲出将朱女士救出,肖某某则向外逃离。2014年4月1日15时,被告人肖某某在其家人陪同下到龙门县青溪派出所投案自首,并退回全部赃款。

龙门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潜入他人居住房屋,使用小刀以及采取捆绑、封嘴等方式,威胁被害人,强行抢得被害人人民币10500元,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入户抢劫,构成抢劫罪,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当庭认罪,故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且退回了全部赃款给被害人被害人,确有悔罪表现,因此,对被告人肖某某的量刑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以入室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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