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的是关于误工时间计算的规定。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确定。但若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确定。但若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3. 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起算时间
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起算时间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受害人在误工期间,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而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为:受害人有劳动能力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无劳动能力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由此可知,在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起算时间与受害人的劳动能力和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有关。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继续工作,那么误工天数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对事故后的工作造成了影响,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那么误工天数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起算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后能够继续工作,那么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对事故后的工作造成了影响,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那么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总之,在交通事故中,误工天数的起算时间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误工天数的计算方法会有所不同。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后能够继续工作,那么应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对事故后的工作造成了影响,导致其无法继续工作,那么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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