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铁路建设补偿不合理,征收人能强迫其拆除吗?由于铁路建设补偿不合理,征收人不能强行拆除。
因修建铁路房屋造成拆迁补偿不合理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未签订协议不得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当补偿款低于该时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签订期间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对房屋征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耕地征收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苗木补偿费。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每一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被征收耕地每公顷最高安置补助不得超过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土地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苗木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郊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自治区、直辖市。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务院可以提高特殊情况下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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