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二胎政策的女职工在生二胎期间享受的待遇与生一胎相同。具体享受待遇如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再支付产假工资;除非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少领生育津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单位全额支付产假工资。另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一岁以下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间禁止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生二孩享受产假一百五十八天
(1)新规定中增加了产假,主要是让合法生育二孩也享受同等待遇。新规定中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新规定表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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