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潼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潼南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按照《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补充通知》和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潼南至荣昌高速公路(潼南段)征收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的标准实施补偿。
田家镇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500元;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和林木补偿标准为以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面积为准,每亩18000元;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补助费标准,每人征地人员安置对象补助费标准36000元,用于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购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对未年满16周岁的本次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监护人代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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