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我国刑法并未排斥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第236条第1款对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包括婚姻内和婚姻外妇女,未排除妻子,因此,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
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会构成强奸罪。
一、涉嫌强奸罪要如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目前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我国目前尚未对男性被强奸的情形立法,而且就是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对此保护的案例。但是很多国家的刑法或司法实践早就不强调强奸罪中受害方的性别了。
二、夫妻双方不同意行房犯法吗?
不犯法,夫妻一方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算强奸,无论是婚内还是婚外,只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都构成强奸罪。虽然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
但是如果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