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通行证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后才能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直接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即可。经公安机关审查,只要不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人员,都会得到批准,并根据申请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F”签注(访问签注)。“F”签注种类有3个月一次有效和3个月两次有效两种,由申请人自愿选择,每次在香港或澳门停留时间为7天。签注用完后,可再次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旅游的申请次数不受限制。办理港澳自由行手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凭身份证、户口簿即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1份。对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个人赴港澳旅游签注的申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的审批制证工作;对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的,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受理公民出入境申请时按规定要面见申请人,因此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注意的事项:可以申请的城市:现时,全国共49个城市的居民,可以“个人游”身份来港旅游。已开放“个人游”的城市计有:
1、深圳经济特区(特殊列出,持此地区户籍可办理无限次来往港澳通行证以及使用快捷通道过关);
2、北京;
3、上海;
4、广东省(全省):中山、江门、佛山、东莞、广州、深圳、珠海、惠州、韶关、河源、湛江、阳江、汕尾、茂名、揭阳、汕头、潮州、清远、梅州、肇庆、云浮;
5、江苏省:南京、无锡、苏州;
6、浙江省:杭州、宁波、台州;
7、福建省:福州(仅限市区)、泉州、厦门;
8、天津;
9、重庆;
10、四川省:成都;
11、山东省:济南;
12、辽宁省:沈阳、大连;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
14、海南省:海口;
15、湖南省:长沙;
16、贵州省:贵阳;
17、云南省:昆明;
18、江西省:南昌;
19、吉林省:长春;
20、河北省:石家庄;
21、河南省:郑州;
22、湖北省:武汉;
23、安徽省:合肥。有关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3、提交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四张
4、如已申领通行证或通行证已过期,须上缴原通行证。收费标准:
(1)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
(2)一地一次前往签注每个20元
(3)一地二次前往签注每个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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