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人民法院是会参与的,例如一些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进行侦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一、人民法院的职责
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国家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一切需要通过审判来解决的案件均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进行审判,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的职责,是通过审判活动,惩治一切犯罪分子,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经济秩序,保卫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
1、有犯罪事实
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
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针对于对于法院是否能够进行审查起诉,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案件是属于自诉案件的话,那么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参与。但是如果是其他刑事案件的话,那么只有公安机关能够对案件进行立案。法院是不能够进行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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