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把共同诉讼分为两类: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个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共同进行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是诉讼标的上有牵连,是可分之诉。
一、什么叫系列案件?
法院所谓的系列案,一般是指同一诉讼内容、同类诉讼请求,一方当事人众多的一批案件。如果是民事法庭,那么一般都是指被告在多次行为当中侵犯多个原告权利的案件。并且多个原告的案件诉由属同一种类。这种案子的原告一般为普通的共同原告。如果是刑事法庭,那么就是由同一被告人或犯罪团伙制造的多个案件。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侵犯多个法益。一般该被告人、团伙主犯会被追究多个罪,最后数罪并罚。
二、地域管辖范围包括哪四个方面
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三、上诉的时候可以追加被告吗?
民事上诉可以追加被告。《民诉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
全文69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