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下的数罪按一罪处理外,其它均按数罪进行并罚:实质的一罪。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法定的一罪。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数罪,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判断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
一、在我国关于竞合犯是什么意思
竞合犯,又称犯罪的竞合,是指不同的犯罪彼此交织在一起。竞合犯是由两个以上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适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事实,发生评价范围上的交叉、重合或者包容而形成的一种复杂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是部分或者全部事实要素被数个刑法规范重复评价。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相比,竞合犯呈现的是一种犯罪形态的微观世界。
就竞合犯的物质基础而言,有的只有一个危害行为,有的则包括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就发生竞合的原因而言,竞合犯有的是由于危害行为的特殊性造成的,有的是由于立法中的规范交错现象造成的。就数罪之间的竞合程度而言,竞合犯既有交叉关系,也有重合关系或包容关系。竞合犯问题跨越犯罪论与刑罚论两个领域,涉及行为单复确定、罪数判断、刑法规范适用选择等一系列问题,许多方面难以归纳出明确统一的处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竞合犯是形成“疑难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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