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的区别有哪些
1、程序不同
公司分立需依照《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而设立子公司则并无上述要求。
2、权益性质不同
设立子公司后,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的是股权,股权所具有的财产性权益归属于母公司;而公司分立后,原公司对分立后的公司并不享有股权权益、财产权益。
3、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不同
设立子公司后,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变,变化的只是资产的形态,即资产科目内的现金科目减少,而长期投资增加;而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不仅资产总额减少,并且所有者权益也相应少。
4、对外责任承担不同
设立子公司后,由子公司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分立后,除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外,分立后的公司对分立前公司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二、新设分立提交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所需的文件;
(2)原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4)原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5)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8)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涉及前置审批项目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则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三、新设分立注销登记
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同意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4)因公司分立而拟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5)公司刊登的分立公告的报纸纸样;
(6)分立前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税务和海关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9)其他有关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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