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过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经过合法手续个别调整过的应以调整后确定的使用权为准,不经正当审批而自行调整变更的不予保护。
(二)未经过统一规划和合法手续个别调整的宅基地,可参照土改对土地房屋的确权情况处理。但合作化前典当、买卖的宅基地,合作化后未经调整或变更的,应维持实际情况使用。
(三)共同使用的宅基地,未经其他共同使用人的同意,一方已经盖建了房屋的,如果建房时其他的公用人明知而未提出意见,又不妨碍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可以允许继续使用。
(四)当事人双方对宅基地权属发生争议时,如果土地证或建房申请审批单上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不明确的,可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方面的原则合理地调处或处理。
(五)对于历史形成的通道、流水,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堵塞。因擅自改变而给邻居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其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六)相邻各方在其使用的宅基地上盖建或修建其他设施,不得危害邻居房屋或设施的安全,也不得侵害邻居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若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七)收归集体组织统一使用的宅基地,经乡镇、村集体组织分配给新的用户,原使用人不得以宅基地是祖遗或自己购买为由再要求使用。
(八)在调处宅基地纠纷时,若发现私自建房、违章建房、乱占土地尤其是耕地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还要依法提请有关机关追究违法或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以保障土地政策的严肃性。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6种情况
(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四)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五)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六)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二、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解决
房屋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然后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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