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单位内部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授权考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31 09:26:41 30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办理条件

1)符合计量授权的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2)对申请承担内部强制检定的单位,管理体系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的要求;3)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的单位;4)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5)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6)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7)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填写

按填要求填写

按要求填写

按要求填写

按要求填写

按要求填写

复查须提供

必须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提交书面材料时,应交验原件。

1)用于在内部开展计量强制检定的授权申请。2)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上传加具申请人和主管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最后二页。

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申请获得受理后,按照考核通知书的要求直接提交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或考评组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提交书面材料时,应交验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提交书面材料时,应交验原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提交书面材料时,应交验原件

1)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复查或单位

1)校验原件;2)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表人(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

与原件一致,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受理、审核资料→组织考评组书面审查和现场考评→考评合格,发放证件→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11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可取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收件清单》。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受理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第11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申请,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向申请人发放申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后,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中明确完成申请材料补正的期限,一次性予以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以及《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考评。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行政许可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做好配合考评工作的相关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佛冈县石角镇人民中心主楼412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佛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6年)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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