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汽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各地陆续加强了汽车排气污染治理工作,许多地方对排气不达标的在用车采取了安装净化装置的措施。为了指导、规范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六部委发布的《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90]环管字第359号)的规定,对汽车污染控制产品定型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地应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科[1997]251号)的规定,对汽车污染控制产品进行认定。对已列入国家级认定目录的产品,各地环保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认定。
三、各地环保部门在推广使用汽车污染控制产品工作中,不得强制指定使用某种产品。
四、各地环保部门应会同机动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对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的维修单位进行认定,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污染治理的技术培训。
五、各地环保部门应要求汽车污染控制产品的生产单位,如实向用户提供其产品的安装使用条件、适用的车型车况、净化效果、使用寿命、使用维护注意事项等情况,并对使用维护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
六、各地应对已使用的汽车排气污染控制产品进行质量跟踪,发现在有效期内、正常使用条件下不能达到产品标准的,要及时上报我局,以取消该产品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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