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日起,张茂胜在担任淮北市相山区某医院院长期间,伙同他人安排医院市场部工作人员向相山区部分街道、渠沟镇等地居民宣传免费住院、车接车送,诱导患有老年慢性病病人住院,安排医生降低入院门槛,并虚开部分检查单,进行医保、农合申报。该医院申报就诊人员中,除41人门诊未住院外,诱导住院178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30余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张茂胜诈骗金额共计11931.08元。其中,挂床住院2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4855.58元;未住院虚假骗保3人,获取医保专项资金1639.5元;经淮北市医保局对扣押的DR影像、多普勒、彩超历史记录核对,三项检查中违规部分共涉及医保基金54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茂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医保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张茂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缴纳全部退赔款,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021年9月13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茂胜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张茂胜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一、骗医保多少金额被判刑?
骗医保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判刑,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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