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收缴罚款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一、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期限是
十五天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的条件: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且当事人提出申请的。
三、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哪些?
对机动车牌照损毁的处罚有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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