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补偿标准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至10倍。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标准为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除以被征收单位征地前人均占用耕地数量计算。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双流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镇(街道)根据不同地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附件的类型和数量。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拆迁,每个镇(街道)奖励不超过5000元。
(3)安置房的类型和方式参照以下标准。安置房的对象是指在征地范围内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人口安置对象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被全体农民征用的耕地、农用地转为非人员征用的土地、被征用的土地使用者、征地范围内的户籍关系、现役军人、,学校学生、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五保供养人员、其他政策人员为安置对象。以换房方式进行被拆迁人住房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对被拆迁户原主体住房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部分,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拆迁户原主体房屋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不予支付。
2。安置对象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然后再购买安置房的,每人不得超过15平方米,价格按房屋综合成本价执行。综合成本价的构成由安置房项目直接建设成本和安置小区道路、绿化、广场等公共服务分摊成本构成。人均安置总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各镇(街道)对有房无户、有房无户的被拆迁人的住房安置,应当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4)被拆迁户无现房安置,搬迁涉及住房过渡的,按常住人口计算每人每月120元的补助,最长期限为12个月。逾期未落实的,过渡费按上述标准每年增加50%。(5)征地涉及被拆迁户的搬迁补助,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100元。
(6)对积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提前或按时完成拆迁的被拆迁户,按每户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下发土地征收通知书,告知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人;2。双方协商征地事宜及补偿标准;3。经协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土地;
4。征收完成后发放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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