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家庭成员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3)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4)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男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怎么维权
1、积极报案、控告和举报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的规定,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亲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发现家庭暴力,有权利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控告或者举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保护报案人、控告人和举报人的安全。
2、情节较轻者可由公安机关告诫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这部法律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3、家暴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就医、鉴定伤情。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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