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判决后,第二次离婚诉讼可以在六个月后进行。如果有新的情况和新的理由,则不受此时限制。至于开庭时间,应根据各法院案件数量进行安排。法院原则上规定,法院不接受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诉离婚的程序
(一)原告起诉阶段:
原告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书、副本和一些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等进行相关审查,看下受不受理,是否立案。
(二)被告答辩阶段: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要告知被告作出一份书面的答辩;
(三)开庭审理阶段:
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辩论和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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