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鉴定司法鉴定的原则
时间:2023-02-26 09:40:11 1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仲裁鉴定司法鉴定的原则:

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一、严重精神病人致人轻伤要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致人轻伤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要看这个精神病人在犯罪的时候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2、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怎样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有的人因患病等原因会丧失或减弱刑事责任能力。

(一)通过年龄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会被判处死刑、死缓。

(4)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通过精神状况认定刑事责任能力。

(1)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2)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

(三)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由于他们生理上的缺陷,他们在接受教育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必然受到一定的局限,其辨认是非的能力比正常人要差,所以,法律规定对他们的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人员刑事责任能力怎么界定?

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是这样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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