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确实不知情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不会判刑。
因为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即法律上的明知,如果是不知情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以不会判刑。但是否知情,不仅要看本人如何供述及辩解,还要看其他犯罪嫌疑人如何说、证人如何证明、被害人如何指控等。
诈骗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触犯诈骗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2、诈骗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诈骗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判多久,判多少年
捡到别人的信用卡自己用或是利用别人的信用卡来恶意透支等,都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范畴。一经发现会被司法机关惩处。信用卡诈骗罪判属于刑法,刑法在判刑上是会比较严重的。那么,信用卡诈骗罪判多久,判多少年很多人想要了解。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
相关案例介绍:
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依法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追缴被告人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0008.4元,分别返还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22414元、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194247.4元、兴业银行某支行13347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09年7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分别为25000元、10000元。至2012年6月1日止,该两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13970元、8444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潘某于2011年5月向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申请办理四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为50000元。至2012年7月14日止,该四张信用卡分别透支本金48350元、49800元、48667.4元、47430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被告人潘某于2010年1月28日向兴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5000元。至2011年6月止,该张信用卡透支本金13347元,后经发卡行信函、电话催讨等形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透支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达230008.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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