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与法院的应对策略
时间:2023-07-03 11:12:43 2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5、被告提出的效力性抗辩,包括抗辩合同未生效及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民间借贷可以主张不安抗辩吗

民间借贷是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但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该在借贷合同履行之前,如果借款已经给付的,再行使不按抗辩权就意义不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步骤是什么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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