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1号
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二、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材料
1、社会组织注销登记表;
2、理事会审议通过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由玉林市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清税证明;
6、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
三、玉林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地点
玉林市玉东新区秀水北路2号玉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民政局窗口10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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