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人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收购、运输、加工、出售。本文就罪名的相关内容作相应分析。
根据刑法第341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备注:要按照保护级别量刑,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独判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2)非法猎捕、杀害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此外,前引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3)以武器掩护方法实施犯罪的;
(4)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4)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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