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卖盗版《扫黑风暴》月入7万,卖盗版电影违法吗?
2021年8月下旬,浙江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在聊天软件中销售盗版政法题材热播剧《扫黑风暴》,并以此大肆牟利,后温州市公安局成立市、区两级联合专案组介入调查。
警方通过多方调查,最终山东青岛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罗某和徐某某。开展审讯过程中,警方发现两人是夫妻关系,该二人于8月中旬,在网上找到《扫黑风暴》相关网盘资源后,以网盘链接的形式在诸多微信群里大肆销售,一段时间后资源被屏蔽,罗某又找到上家用户,以12.88元的价格购买了全集网盘链接后,伙同其丈夫徐某某再以4.88元至5.88元不等的价格在相关网络群里销售,短短一个月内销售额就高达7万余元。
据了解,罗某和徐某某除了销售《扫黑风暴》等盗版影视作品外,还涉及传播各类事件、网红黑料等淫秽视频资源多达200余部。
目前,罗某和徐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温州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卖盗版电影违法吗?
卖盗版电影是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只需向权利人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可,但情节严重的,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根据具体情形确定构成犯罪后,需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卖盗版电影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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